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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保贵与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16 16:43:50人气:

  原告李保贵与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李保贵与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雒明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汉仕、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升、王兰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施工协议(生产区打混凝土工程由原告承包),双方签字后,原告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测量被告认可,原告到税务部门开出税票,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施工款,只给付原告50000.00万元,余款170888.0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费1708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00.00元。

  1、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事实和被告承诺付款的期限;2、建筑业统一()记账联一份,证明被告应付款数额。

  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属实,欠款数额也对,但钱怎么付我们定不了,得回去请示。另外协议中未约定利息,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因压球生产需要,在生产厂区打混凝土地面,将此工作以发包的形式给李保贵施工,双方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3条约定:“甲方(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付款方式:施工结束后,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半年付给乙方施工费总金额的一半费用,剩余的施工费一年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李保贵即进行施工。完工后经双方验收,李保贵为被告开具了。但被告只付给原告50000.00元,余款170888.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欠原告李保贵建混凝土地面施工的工程款人民币170888.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应当给付。另双方在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完美体育官方网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350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其中60444.00元计息10个月,110444.00元计息3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4.85%/年,利息合计3780.00元),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付。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万利通钒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保贵工程款170888.00元、逾期付款利息3500.00元,合计给付原告1743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期满七日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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